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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组合“青春”苦短

1999-11-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继今年8月“美少女”蒋中一与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的官司作出判决后,另外四名“美少女”李岩、胡晶、辛莘、刘?状告“青春鸟”一案,近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裁定李岩、胡晶、辛莘、刘?胜诉。

事情缘于1995年6月,中日合资的北京瑞驰斯特经贸发展公司文化艺术交流培训学校在全国范围内招收12至15岁的学员,进行声乐和舞蹈方面的培养,五名“美少女”当时被录取了,每人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和5000元学杂费。当年10月,该公司开办了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该中心与学员及其家长约定自1995年9月起分段对五人进行培训。前5年进行初、高中文化知识教育和艺术培训。后5年则对其进行大专文化教育、艺术理论教育和演出实践。

李岩、胡晶、辛莘、刘?在起诉书中称,自1997年2月“青春美少女队”参加商业性演出开始,她们学习文化课的时间日趋减少,她们指责艺术中心非法办学,并为谋取商业利益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庭后,旅居日本数年,带着日本成功经验回国创办“青春美少女”组合的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董事长陈丽卿说:“1995年我走遍了大半个中国,在几千个孩子中选择了六个。她们来到中心时,只有十二三岁。为了让她们成名,4年间,我花费了680万元对她们进行包装、宣传。而她们除了开始时交给我2万元抵押金外,都是接受免费的培训、教育。如今,这680万元的投入,随着她们的离去,根本没有了回报的可能。”她认为,孩子们离队的真正原因是为了钱。近年“青春美少女”在影视、广告及电视台大型演出中频频露面,声名鹊起。她们觉得已经羽翼丰满,可以去社会上捞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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